市區(qū)荷花東路77-79號、紫荊西路19-25號營業(yè)房、龍池苑8-9幢(原中河沿73號)房產
公開掛牌招租競價規(guī)則
一、根據(jù)《企業(yè)國有資產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關于企業(yè)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浙江省產權交易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二、掛牌競價,是按約定的競價期限和競價輪次,接受和公布競買人提交的有效報價,對招租標的進行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掛牌競價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競價人應詳細了解本次招租標的全面情況,并應全面、仔細地閱讀掛牌競價招租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及本規(guī)則,有疑問的在競價前提出咨詢,競價人報名參與掛牌競價,即表明競價人對招租標的和本規(guī)則的所有條款已完全了解。掛牌競價成交后,不得以未咨詢或對標的不了解而提出異議或反悔。
四、競價人可以自行參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必須出示有效的授權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證件。
五、本次掛牌競價招租的標的為:
1、市區(qū)荷花東路77、79號2間營業(yè)房,建筑面積共約156.49平方米,首年租金起掛價11萬元;
2、市區(qū)紫荊西路19、21、23、25號4間營業(yè)房,建筑面積共約110.37方米,首年租金起掛價5萬元;
3、市區(qū)龍池苑8-9幢(原中河沿73號)房產,建筑面積共約1122.93方米,首年租金起掛價12.02萬元;
上述標的均由出價最高者承租,1、2號標的租賃期限均為5年,3號標的租賃期8年(有前置條件條件);以后年度租金從第二年起在上年租金基礎上遞增5%。
六、掛牌期間、網絡競價期間增價幅度1、3號標的均為2000元及2000元的整倍數(shù),2號標的為1000元及1000元的整倍數(shù)。
七、報名時交納的報名保證金,成交的轉為定金,未成交的在競價會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不計息。
八、起租時間及租金的支付:1、2號標的從2017年5月10日開始起租,3號標的從2017年5月15日開始起租。
遵循先繳后用的原則,租金每年一繳, 承租人在每年起租日前一個月一次性付清,首次租金在《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承租人付首次租金的同時,向出租人交納履約保證金1號標的10000元、2號標的5000元、3號標的15000元。
九、特別約定:
1、出租人可從租賃履約保證金中扣取因承租人違約應支付出租人的違約金或其他損失,以及與承租房屋有關的出租人應付但未支付的款項,扣取后如有不足部分由出租人另行支付。
2、如出租人逾期未能交付給新承租人使用的,新承租人可選擇終止本次掛牌競價成交的《成交確認書》。《成交確認書》終止后,出租人退還新承租人競價成交租金及租賃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雙方互不追究責任。新承租人也可選擇等待標的騰空后交付,租期自標的交付后次日起開始計算。
3、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不得用于開設或經營汽車維修及零配件銷售行業(yè)、廢品收購行業(yè)、餐飲行業(yè)、易燃易爆物品及影響單位形象的行業(yè)。
4、龍池苑8、9幢(原中河沿73號)房產空置多年,且年久失修,屋頂屋面滲漏嚴重,目前各地都在開展的危房檢測工作,結合實際情況,要求:按房產現(xiàn)狀,通過公開招租程序確定承租人,出租方給予承租人3個月的維修期,由承租人負責對房屋進行維修。維修時如須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或增設固定設施,其設計規(guī)模、范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應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并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方可施工。承租人自行辦理規(guī)劃、建設、消防、環(huán)保等相關審批。
維修結束后由出租方委托相關“建設工程檢測機構”對上述房產進行檢測,如經檢測未達到B級(含B級)以上的,經雙方協(xié)商,可再給予承租方一個月的維修期。如經檢測仍未達到B級(含B級)以上的,出租合同作廢,由承租人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及費用,出租方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檢測結果達到B級(含B級)以上的,維修期免收租金,租賃期8年。
5、龍池苑8、9幢(原中河沿73號)房產目前水、電均處于報停狀態(tài),承租人須自行辦理水、電開通手續(xù),出租方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
6、龍池苑8、9幢(原中河沿73號)房產與周邊居民樓房共用圍墻,意向承租人須向消防、安全等部門咨詢相關手續(xù)辦理問題,如意向人承租后不能辦理消防、安全等相關手續(xù)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及費用,出租方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十、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承租房屋租賃期間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由產權人向稅務部門繳納。
2、 租賃期間,承租人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稅、費(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稅及附加稅、企業(yè)所得稅、印花稅、水利基金和水、電、寬帶費、電話費、電話費及其他費用),由承租人獨立承擔,依法及時向有關部門繳納。
十一、房屋修繕與使用
1、租賃期間,房屋日常維護、維修、保養(yǎng)的責任及發(fā)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2、租賃期間,防火安全、環(huán)境衛(wèi)生(含創(chuàng)衛(wèi))、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wèi)等工作,承租人應執(zhí)行當?shù)赜嘘P部門規(guī)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出租人監(jiān)督檢查。
3、承租人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guī)模、范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需事先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由承租自行辦理衛(wèi)生、消防、環(huán)保等相關審批手續(xù),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出租人不再出租或原承租人未取得續(xù)租權的,原裝修或改建形成的資產如電梯等(不經拆除即可搬走的除外)無償歸出租人所有。
4、因承租人經營管理不當,在承租期間違反消防、安全、治安、環(huán)保等管理規(guī)定,發(fā)生事故造成出租人資產損失(含連帶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及相關責任。
5、租賃期間,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房屋,如需部分轉租,須以書面方式向出租人提出申請,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轉租,轉租期限不得超出約定的租賃期限。
6、承租人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做到證照齊全,合法經營,出租人有權了解但不得干涉承租方的合法經營。
7、租賃期間,如承租人需要變更用途,應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后方可變更用途,如承租人擅自變更用途的,出租人有權提前解除合同。
8、承租人應于合同提前終止之日起二十日內或房屋租賃期滿的次日,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給出租人。逾期歸還房屋的,出租人有權自行進入出租房屋并騰空,對承租人仍存放在出租房屋內的任何物品出租人有權作為廢棄物處置。
9、租賃合同提前終止、解除或屆滿時,出租方收回租賃房屋。若有改建裝修和新添設備,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投資的固定設施(包括水、電、門窗等不可拆除的裝璜),歸出租人所有,可拆除的設施(如空調、辦公桌椅、貨架等)歸承租人所有,對相關的拆除裝飾裝修物費用及裝修殘值補償費出租人均不予折價補償。
10、因戰(zhàn)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租賃合同》無法履行或(遇)政府政策調整或城市規(guī)劃拆遷改造,應視同合同期滿終止租賃行為。承租人應無條件停業(yè)、清場,自負經濟損失,不得提出任何拆遷補償或其他賠償,并在合同終止后將租賃標的交還出租人。
十二、租賃合同提前終止。
有下列情況之一,出租人有權單方提前終止租賃合同:
1、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超過15日的;
2、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將承租房產全部轉租他人或部分轉租他人、轉借他人、與他人合用或調換使用超過30日未向出租人書面?zhèn)浒傅模?
3、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擅自拆改變動房產結構,或損壞房產,且經出租人書面通知,在限定時間內仍未糾正并修復的;
4、承租人擅自改變合同規(guī)定的租賃用途;
5、承租人利用該房產進行違法違章活動和危害大樓和其它用戶安全的行為;
6、承租人在每一租賃年度拖欠水電費、空調、物業(yè)管理費等累計半個月以上的;
7、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擅自退租或遷出的;
8、由于承租人的原因,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的其它情況;
出租人依據(jù)上述情形提前終止合同時,承租人應在收到通知二十天內完成清場,向出租人交還承租標的。
十三、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內,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解除時年度租金20%的標準要求出租人支付違約金。由此造成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還應賠償實際損失額:
(1)承租房產權屬、占有使用權利發(fā)生爭議影響承租人使用的;
(2)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
(3)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guī)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yǎng)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
(4)租賃期間內,擅自解除合同或要求承租人退租的;
(5)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的其它情況;
2、合同期內因政府需要(拆遷、自用、其他因素)等政策性原因必須收回租賃房產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出租人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按出租人通知的日期內將房屋騰空,本合同終止。
3、一方根據(jù)《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在該方向另一方送達書面解除通知之日解除,雙方應在《租賃合同》解除后20日內辦理完畢退租交房手續(xù)并在上述期間結清房租、水電費、物業(yè)費等稅、費?!蹲赓U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租金應付至承租人辦理完畢退租交房手續(xù)之日。若《租賃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未按前款約定辦理退租交房手續(xù),房租計算至合同解除后的第20日。自《租賃合同》解除后的第20日的次日起,房產內承租人物品被視為承租人拋棄物,出租人有權自行處置,承租人不得因此向出租人主張任何權利和索賠。如因承租人原因,出租人無法對被視為承租人拋棄物的物品處置的,租金應計算至承租人上述物品全部搬離之日。
4、 承租人未按期繳納房租,從計算租金日期開始每逾期一天按年租金的5‰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出租人追償。
5、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按退租時的年度租金20%的標準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6、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逾期繳納水、電及物業(yè)服務費等費用的,在不影響出租人其他權利或補救的前提下,承租人將承擔相應費用滯納的違約責任。水、電及物業(yè)服務費等費用違約金每日按欠費總額的_‰計算。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7、租賃期滿且雙方未能簽訂續(xù)租合同的,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的租期屆滿后及時返還承租房產。未經出租人同意由于承租人單方的原因導致逾期返還承租房產的,每逾期一日,承租人應按《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雙方所約定日租金的2倍向出租人支付該房產占用期間的使用費。同時,出租人有權采取令承租人停止經營活動的有效措施和強制搬遷。
8、若該承租房產在承租人租賃期間因承租人原因被有關機關查封且承租人在查封期間內存在拖欠水電能耗費、物業(yè)費等情形,該承租房產被查封期間內的水電能耗費、物業(yè)費等按《租賃合同》約定價格賠償實際損失。
9、因承租人違約造成《租賃合同》解除的,承租人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還需承擔由此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重新招租的費用以及重新招租但租金下降的損失、房屋空閑無租金收入等損失。
10、違約方除承擔《租賃合同》其他條款約定的違約責任外,還需向對方承擔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賠償款等在內的其他一切損失。
十四、交易手續(xù)費:掛牌成交后,承租人按首年租金成交價的5%向衢州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手續(xù)費。
十五、掛牌競價依據(jù)以下程序進行:
1、將掛牌招租標的、起掛價、報名要求等內容在交易市場及相關媒體公告;
2、競價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報名手續(xù),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繳納保證金,確定網絡競價號;
3、競價人填寫報價單報價,競價人可多次報價;
4、掛牌工作人員確認報價后,更新掛牌價格;
5、掛牌工作人員繼續(xù)接受新的報價;
6、通過網絡競價確定承租人;
7、簽訂《成交確認書》、《租賃合同》;
8、《成交確認書》簽訂后,成交結果在衢州市產權交易網進行公示。
十六、競價人通過向衢州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掛牌競價報價單》形式參與競價,報價單必須用鋼筆以中文書寫,字跡清楚整潔,并經競租人簽字和蓋章。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無效報價單:
1、報價低于起掛價的;
2、報價沒有高于前一輪報價的;
3、競價人未在報價單上簽名或蓋章的;
4、報價單填寫內容不全或未按規(guī)定填寫的;
5、報價時間超過掛牌截止時間的;
6、未報名、未繳足保證金而參加競買報價的;
7、其它按規(guī)定應屬無效的。
十七、掛牌工作人員在受理競價人報名及提交的競價報價單后,確認競價人的競價號、報價時間、報價金額等內容,并在競價報價單上加蓋專用章。
競價人向掛牌受理窗口提交競價報價單,并經掛牌工作人蓋章后,即視為承諾,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競價報價單,否則報名保證金不予退還。
掛牌工作人員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出有效報價單。
十八、掛牌工作人員必須在受理并公布完一次競價報價后,再按順序受理下一次競價報價申請。
十九、掛牌期限屆滿,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是否成交:
1、掛牌期滿,只有一個競價人報名和報價的,按競價人有效報價單的報價成交。
2、在掛牌時間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價人報價的,無其他人繼續(xù)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承租人。
3、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包括當時最高報價者)或兩個以上的競價人要求繼續(xù)報價的,在2017年5月10日上午9時整,采用互聯(lián)網一次、多次報價、復式競價方式進行,競買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登錄競價平臺。競價時間結束后,最高有效報價的競價人為中標人。最終報價以電子競價交易系統(tǒng)記錄的數(shù)據(jù)為準。
具體按《衢州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網絡(電子)競價實施辦法(試行)》相關條款操作。
4、掛牌期滿無人報名、無人應價或競租人報價均低于本次掛牌價的,標的招租不成交。
二十、電子競價確定成交后,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和《房屋租賃合同》。如受讓人未按規(guī)定的時間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成交后未按規(guī)定付清首年租金及履約保證金的,衢州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權取消受讓資格,報名保證金不予退還,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將標的再行掛牌招租,再行招租的成交價款低于原招租成交價款的差價,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且承租人應負責賠償本次掛牌競價活動的全部費用,并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十一、本次公開掛牌競價活動的全過程,接受衢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產權處的監(jiān)督。
二十二、本規(guī)則由衢州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衢州控股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衢州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1日